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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清查買入或保管有價證券並檢討作業流程及內部控制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973209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健全金融機構經營,請即全面清查貴行庫(公司)買入或保管之有價證券,並請檢討現行相關作業流程、空白單據之控管及有價證券之保管等內部控管事宜是否妥適,並加強金庫之管理,以防範可能發生之內部人員舞弊,請 查照。
  • 說明:
    一、辦理保管業務及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應即檢討作業流程及相關之內部控制,其中應檢討之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如有其他應行改進事項,亦請一併檢討改善:
    (一)互為牽制之工作是否明確。
    (二)庫存有價證券之控管是否周延,空白單據之保管及領用是否予以嚴格控管,是否均已設簿登記,並定期清點、核對剩餘及使用情形。
    (三)買入有價證券,對有價證券之核對認證是否確實;對於交易對手與交易內容之確認是否確實;經辦人員於對方提出之單據或與之交易之過程有異常情形時,是否保持足夠之警覺,以確認交易之真實性。
    (四)辦理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時,均應將庫存有價證券及空白單據之保管情形列入查核重點,並確實清點。
    (五)辦理實體公債轉換作業應切實核對債券之真偽、有無掛失止付及協尋等情事。
    二、為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應請加強員工法治教育,主管人員並應加強對從業人員品德操守之考核,確保內部控制能有效運作以防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