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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不同存款種類消滅時效之適用情形二則(一)

  •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融局第8913796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台端函詢定期存款時效消滅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台端89年4月10日陳情函。
    二、查金融機構與客戶間之活期或定期存款契約,係金錢消費寄託契約,依民法第602條規定,「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本部88年12月14日台財融第88755551號函係再依存戶與銀行之存款種類,區分不同存款種類消滅時效之適用情形。
    三、依前揭89年3月8日台財融第89705907號函之意旨,「活期存款契約」屬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寄託關係,倘雙方契約有效成立,於契約存續中可隨時請求提領存款,並無存款請求權時效消滅問題。「定期存款契約」到期後,如約定自動轉為活期存款者,則已依約定轉存為活期。如未約定自動轉為活期存款者,得依民法第98條探求存戶與存款機構雙方當事人之真意決定,如有「到期後按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息」之約定,亦得參酌雙方締約之真意認有到期後自動轉為活期存款之約定。
    四、本案如涉及存款有無遺失補發並已提款之爭執,則屬該筆消費寄託之存款債權是否存在之問題,而非定期存款有無時效消滅之適用問題。
    五、檢附本部89年3月8日台財融第89705907號函供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