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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承受擔保品之處理規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04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971064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漁)會承受擔保品之處理,茲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府88年12月27日(八八)府財本部金融局案陳新竹市政府融字第86683號函辦理。
    二、農(漁)會承受之擔保品公告標售2次以上,仍標售未成,得由理事會授權與有意承購者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出售,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但不經公告標售改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處理者,應先報經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核准,且其成交價格不得低於原承(標)受價及取得時各項成本。
    三、本部80年2月9日台財融第800012414號函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