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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金融機構應確保對客戶交易資料之保密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970792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茲重申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客戶交易資訊安全管制措施,及維護資訊作業安全轉知所轄基層金融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辦,以確保對客戶交易資料之保密,請貴單位依相關法令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89年2月16日(八九)院台財字第892200117號函暨調查報告辦理。
    二、金融機構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銀行法第48條等相關規定,審慎處理客戶資訊。
    三、對資訊相關作業,應依本部84年7月15日台財融第84723872號函(金融機構資訊系統安全基準)、85年8月12日台財融第85537911號函(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87年5月5日台財融第87721016號函(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規定辦理,做好資訊作業之安全控管、交易資料之安全維護,及網際網路之安全控管,俾確保資訊作業安全及客戶交易資料之保密。
    四、嗣後並隨作業環境變化(如技術進步)適時加以檢討修訂作業規範或準則,以符實際作業需要。
    (註:說明三有關「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請參閱相關法規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