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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受理客戶開立存款、貸款及申請信用卡業務,應確實查核客戶身分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03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970877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加強防範不法份子持遺失國民身分證冒名詐騙,各金融機構於受理客戶開立各種存款戶、貸款及申請信用卡等業務時,應確實查核客戶身分,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www.ris.gov.tw),已建置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查詢功能,提供86年9月30日全國戶役政電腦化連線作業後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開放各界查詢。本部並已協調內政部戶政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將前開網站連結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網站(網址http://www.jcic.org.tw),以利金融機構透過該中心網站至內政部該網站查詢,並取代該中心現有國民身分證遺失補發資料查詢系統之功能。
    二、各金融機構應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確認客戶身分之查詢程序,並確實要求各營業單位於受理客戶開立各種存款戶、貸款及申請信用卡等相關業務時,應至內政部戶役政前開網站或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至內政部前開網站查詢。如客戶所持身分證為86年9月30日以後領、補、換發者,並應留存查詢紀錄,以供內部稽核及金檢單位查核;至86年9月30日前領、補、換發之身分證,因內政部戶政司對該期間資料之建置尚未臻完備,其查詢紀錄得僅供參考無須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