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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次順位金融債券尚不得充當流動準備、信託資金準備及票券金融公司保證金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03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字第02000466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國內次順位金融債券可否充當流動準備、信託資金準備及票券金融公司保證金乙節,經查該種債券債權保障較弱,且未申請上櫃交易,無掛牌價格;加上次順位金融債券次級市場利率之風險加碼程度,尚無實際成交紀錄加以檢驗,致其流動性尚難評估,次級市場發展尚未明朗化,爰暫予緩議,請查照。
  • 說明:
    依據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88年3月3日(八八)企財字第0542號函及臺灣省合作金庫88年3月31日(八八)合金總業字第06421號函辦理,兼復上揭二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