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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之逾期放款經依協議分期償還契約按期履行者仍否視為拖欠農會財物疑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907536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縣政府函詢農會理監事及利害關係人之逾期放款,經依協議分期償還契約按期履約者,是否仍視為拖欠農會財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部89年2月25日台(八九)內社字第8906650號函。
    二、本部為利逾期放款涵蓋範圍界定之一致性,規定符合條件之中長期放款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得免列入列報逾期放款範圍,其目的係為一致性規範金融機構應依規列報逾期放款,以作為金融監理之重要依據。惟符合條件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雖免納入列報範圍,但其本質仍屬不良放款。
    三、農會理監事及利害關係人之逾期放款,雖依協議分期償還契約按期履約,惟並未能改變該等借戶在債務償還紀錄上有瑕疵之事實,如該借戶為現任理監事或總幹事或其候選人、候聘人,在其紀錄上對該農會仍有積欠財物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