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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或總幹事或候選候聘人為其個人授信案件而有積欠農會財務財務情事釋疑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875692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縣農會所詢逾期放款經理事會核准後成立和解,其依和解條件所減收之利息可否視為積欠農會財務乙案,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88年11月8日八八投府財金字第140208號函。
    二、依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及同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是以逾期放款經和解後,其依和解條件所減收之利息,其債權及請求權等業已消滅。惟金融機構與借戶簽訂和解契約並未能改變借戶在債務償還紀錄上有瑕疵之事實,如該借戶為現任理監事或現任總幹事或其候選、候聘人,在其紀錄上對該農會仍有積欠農會財務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