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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 第一點
  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F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第一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農業金融機構辦理檢查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配合農漁會電腦(資訊)共用中心檢查業務改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爰將共用中心自檢查對象中刪除。
  2.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35070143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一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農業金融機構及其電腦(資訊)共用中心(以下簡稱共用中心)辦理檢查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1024號公告修正

    第一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農業金融機構及其電腦(資訊)共用中心(以下簡稱共用中心)辦理檢查業務。
  4.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0177號公告修正

    第一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其電腦(資訊)共用中心(以下簡稱共用中心)辦理檢查業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