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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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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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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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F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最新修訂
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農業金融機構辦理檢查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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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金管會受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由金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檢查局)負責辦理。 |
第四點 | 檢查局對農業金融機構之檢查頻率如下: |
第五點 | 檢查局檢查人員須持金管會所發之檢查證始得赴農業金融機構執行檢查。 |
第六點 | 檢查局依檢查結果,繕具檢查報告,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有關機關(構)。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調整後淨值由正數轉為負數時,先行速報請農委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