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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 第二點
  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F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第二點

    金管會受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由金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檢查局)負責辦理。
    前項農業金融機構係指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一、配合農漁會電腦(資訊)共用中心檢查業務改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爰修正第一項之檢查對象,並刪除第三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35070143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二點

    金管會受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業務,由金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檢查局)負責辦理。
    前項農業金融機構係指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第一項共用中心係指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新北市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中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1024號公告修正

    第二點

    金管會受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業務,由檢查局負責辦理。
    前項農業金融機構係指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第一項共用中心係指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板橋市農會電腦共用中心、臺北縣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中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
  4.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0177號公告修正

    第二點

    金管會受託檢查信用部及共用中心業務,由檢查局負責辦理。
    前項共用中心係指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板橋市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台北縣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中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