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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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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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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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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F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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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 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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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F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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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檢查局對農業金融機構之檢查頻率如下:
(一)檢查農業金融機構至少三年辦理一次專案或一般檢查。但依農委會農業金融局與檢查局協商議定之篩選原則及分級標準,所擬具之檢查計畫,其中經分級為最差等級之信用部,至少一年辦理一次專案或一般檢查。
(二)檢查信用部分部,視實際需要,由檢查局決定抽查家數,併同信用部檢查。
(三)如發生天災、事變、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檢查局經洽商農委會農業金融局後,得視實際情況調整檢查時程,不受第一款檢查頻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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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35070143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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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檢查局對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之檢查頻率如下:
(一)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至少三年辦理一次專案或一般檢查。
但依農委會農業金融局與檢查局協商議定之篩選原則及分級標準,所擬具之檢查計畫,其中經分級為最差等級之信用部,至少一年辦理一次專案或一般檢查。
(二)檢查信用部分部,視實際需要,由檢查局決定抽查家數,併同信用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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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1024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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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檢查局對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之檢查頻率如下:
(一)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至少二年辦理一次專案或一般檢查。
(二)檢查信用部分部,視實際需要,由檢查局決定抽查家數,併同信用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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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0177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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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檢查局對信用部及共用中心之檢查頻率如下:
(一)檢查信用部及共用中心至少二年辦理一次專案或一般檢查。
(二)檢查信用部分部,視實際需要,由檢查局決定抽查家數,併同信用部檢查。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