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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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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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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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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F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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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 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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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F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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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檢查局檢查人員須持金管會所發之檢查證始得赴農業金融機構執行檢查。
農業金融機構人員應配合檢查人員要求,據實提供各項業務、財務帳冊簿籍、傳票、報表、電腦媒體等資料接受檢查,不得藉故推諉、拖延或隱藏。農會、漁會其他部門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同。
受檢單位不據實提供各項業務、財務帳冊簿籍、傳票、報表、電腦媒體等資料接受檢查,或不配合檢查人員查核時,由金管會檢具事證函送農委會依法處置。
檢查人員對受檢單位之財務、業務辦理抽樣查核,受檢單位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湮滅或竄改等情事,導致檢查結果與事實不符時,不可歸責於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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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35070143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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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檢查局檢查人員須持金管會所發之檢查證始得赴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執行檢查。
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人員,應配合檢查人員要求,據實提供各項業務、財務帳冊簿籍、傳票、報表、電腦媒體等資料接受檢查,不得藉故推諉、拖延或隱藏。
農會、漁會其他部門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同。
受檢單位不據實提供各項業務、財務帳冊簿籍、傳票、報表、電腦媒體等資料接受檢查,或不配合檢查人員查核時,由金管會檢具事證函送農委會依法處置。
檢查人員對受檢單位之財務、業務辦理抽樣查核,受檢單位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湮滅或竄改等情事,導致檢查結果與事實不符時,不可歸責於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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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1024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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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檢查局檢查人員須持金管會所發之檢查證始得赴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執行檢查。
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人員,應配合檢查人員要求,據實提供各項業務、財務帳冊簿籍、傳票、報表、電腦媒體等資料接受檢查,不得藉故推諉、拖延或隱藏。農會、漁會其他部門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同。
受檢單位不據實提供各項業務、財務帳冊簿籍、傳票、報表、電腦媒體等資料接受檢查,或不配合檢查人員查核時,由金管會檢具事證函送農委會依法處置。
檢查人員對受檢單位之財務、業務辦理抽樣查核,受檢單位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湮滅或篡改等情事,導致檢查結果與事實不符時,不可歸責於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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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0177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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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檢查局檢查人員須持金管會所發之檢查證始得赴信用部及共用中心執行檢查。
信用部及共用中心人員,應配合檢查人員要求,據實提供各項業務、財務帳冊簿籍、傳票、報表、電腦媒體等資料接受檢查,不得藉故推諉、拖延或隱藏。
農會漁會其他部門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同。
受檢單位不據實提供各項業務、財務帳冊簿籍、傳票、報表、電腦媒體等資料接受檢查,或不配合檢查人員查核時,由金管會檢具事證函送農委會依法處置。
檢查人員對受檢單位之財務、業務辦理抽樣查核,受檢單位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湮滅或篡改等不實情事,導致檢查結果與事實不符時,不可歸責於檢查人員。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