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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 第六點
  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F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第六點

    檢查局依檢查結果,繕具檢查報告,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有關機關(構)。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調整後淨值由正數轉為負數時,先行速報請農委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所稱有關機關(構)由農委會定之。
    一、配合農漁會電腦(資訊)共用中心檢查業務改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爰修正第一項之檢查報告送達對象。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35070143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六點

    檢查局依檢查結果,繕具檢查報告,其為農業金融機構者,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有關機關(構);其為共用中心者,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構)。
    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調整後淨值由正數轉為負數時,先行速報請農委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所稱有關機關(構)由農委會定之。
  3.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95070412號令發布修正第6點,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第六點

    檢查局依檢查結果,繕具檢查報告,其為農業金融機構者,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有關機關(構);其為電腦(資訊)共用中心者,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構)。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調整後淨值為負數時,先行速報請農委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所稱有關機關(構) 由農委會定之。
    為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
    有關直轄市轄信用部檢查報告之處理及檢查缺失之追蹤等業務,屬現行直轄市政府權責,改制後收回由農委會辦理;又農業金融法第二條規定,農業金融機構係指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1024號公告修正

    第六點

    檢查局依檢查結果,繕具檢查報告,其為直轄市轄信用部者,函送市政府,副本分送農委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有關機關(構);其為全國農業金庫或縣(市)轄信用部者,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有關機關(構);其為共用中心者,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各有關機(構)。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調整後淨值為負數時,先行速報請農委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所稱有關機關(構) 由農委會定之。
  5.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0177號公告修正

    第六點

    檢查局依檢查結果,繕具檢查報告,其為直轄市轄農會漁會信用部者,函送市政府,副本分送農委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有關機關(構);其為縣(市)轄農會漁會信用部者,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有關機關(構);其為電腦(資訊)共用中心者,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構)。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調整後淨值為負數時,先行速報請農委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所稱有關機關(構)由農委會定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