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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取得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核准函或園區租賃契約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一、配合本部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將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納入管理;又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園區非屬生活機能服務業者,除取得該園區管理機關核發之進駐核准函外,亦得以與園區所訂租賃契約,證明其具合法進駐資格,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刪除第二款「或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等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2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或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配合第三點第二款將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及宜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023號令修正第4點規定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除外。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台南縣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及宜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貸款對象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為提升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規模,並吸引外資投入,以促進園區發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園區進駐業者相關申貸要件。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除外。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台南縣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及宜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