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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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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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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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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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農業部為發展農業科技,營造農業科技產業群聚,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並鼓勵業者進駐農業科技園區投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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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農業科技園區分為中央政府主導型及地方政府主導型二類: |
第四點 |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
第五點 | 本貸款之用途為興建或購置廠房、設施、設備、溫室、材料及其附屬設施之資本支出及相關經營所須週轉金。 |
第六點 | 本貸款經辦機構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及臺灣銀行設於屏東縣農業科技園區之分行。 |
第七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及彰化縣政府。 |
第八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九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十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於農業科技園區內興建廠房之資本支出與週轉金,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支付憑證(統一發票、營利事業收據或進口完稅證明)。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六點 | 本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 |
第十七點 |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
-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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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706第12點及第14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
- 961207第8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
- 970121第4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980408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990510第六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 1020426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1020426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1030228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1030228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1050318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1050318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1060605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1060605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科區貸款要點總說明及對照表1081122
- 科區貸款要點總說明及對照表1090227
- 科區貸款要點總說明及對照表1091021
- 科區貸款要點總說明及對照表1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