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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第六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六點

    本貸款經辦機構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及臺灣銀行設於屏東縣農業科技園區之分行。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辦理本貸款,應與全國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辦理。
    臺灣銀行設於屏東縣農業科技園區之分行得辦理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限於該園區內進駐業者申貸之本項貸款。
    一、配合本部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將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納入管理;本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管轄範圍含位於屏東縣之農業科技園區及位於臺南市之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2號令修正

    第六點

    本貸款經辦機構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及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辦理本貸款,應與全國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辦理。
    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得辦理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限於該園區內進駐業者申貸之本項貸款。
    為協助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內業者獲得全面性金融服務,增訂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為本貸款之經辦機構,但該分行得辦理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限於該園區內進駐業者之本項貸款。
  3.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229號令修正

    第六點

    本貸款經辦機構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辦理本貸款,應與全國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辦理。
    一、為加強提供園區業者相關融資服務,增列農(漁)會信用部為辦理本貸款之經辦機構。
    二、考量本貸款適用對象多為農企業,由企金專業稍嫌不足之農(漁)信用部逕自辦理,恐有未妥,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本貸款,應與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辦理。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六點

    本貸款經辦機構為全國農業金庫。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