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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二項文字。
  2.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E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F號令修正第8點、第10點、第14點,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考量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多為農企業,且為農業政策重點扶植對象,參照「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新貸款」週轉金得採循環動用方式動撥資金,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230號令修正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考量農業科技園區產業特性,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列第二目有關週轉金本金最長二年之寬緩期,以有效紓解園區進駐業者初期還款壓力。
  5.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