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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第十六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F號令修正第2點、第11點、第16點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六點

    本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並考量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共同適用規定應有一致性原則,且為使用語一致、明確,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增訂第二項得申請延長動用期限及第三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之規定,俾利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
  2.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六點

    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