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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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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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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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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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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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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F號令修正第2點、第11點、第16點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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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本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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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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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