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農業金融法
-
- 發文機關:
- 總統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法律
-
- 發文字號:
-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六條
-
-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67821號令公布增訂第37條之1及第37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6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第31條、第33條、第37條、第46條至第50條、第54條及第61條條文
-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其貸款之資格、期限、利率及委託辦理應遵行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貸款業務,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部應積極配合推動、辦理。
辦理第一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發展基金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關宣導、推動、帳務處理、財務收支、統計及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
-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其貸款之資格、期限、利率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貸款業務,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部應積極配合推動、辦理。
辦理第一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發展基金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