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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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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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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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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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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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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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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該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所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該金庫或信用部負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