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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0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
    (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三)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
    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383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具有下列條件之個別農民及組成公共設施委員會之農民:
    (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者。
    (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三)具有經營能力與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縣(市)政府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核可者。
    因應水土保持局組織法作業,其所屬「工程所」名稱改為所屬「分局」,爰配合修正。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具有下列條件之個別農民及組成公共設施委員會之農民:
    (一) 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者。
    (二) 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三) 具有經營能力與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工程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所屬工程所)或當地縣(市)政府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核可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