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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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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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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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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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協助山坡地範圍內個別農民從事公共設施、水土保持與農業經營等作業,促進山坡地保育利用,以達國土保安與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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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
第四點 | 本貸款用途如下: |
第五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主辦機關為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
第七點 | 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第八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九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十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 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期限如下: |
第十二點 |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六點 |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
第十七點 | 主辦機關應追蹤考核借款人之資金運用情形,並輔導依限完成申貸項目保育利用作業;借款人應接受有關機關(構)派員輔導、調查貸款用途及資金運用情形。 |
第十八點 | 各主辦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十日內,將該年度實際貸款成果函報水土保持局。 |
第十九點 | 耕作土地,如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者,得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依規定辦理後,函送水土保持局備查;其屬宜林地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
第二十點 | 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
第二十一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存續期間派員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並作成記錄,如發現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督促限期改善,否則視為違約,並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息。 |
第二十二點 | 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修正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