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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F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
    (二)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三)週轉金:最長五年。
    考量農民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三款規定,將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0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
    (二)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三)週轉金:最長三年。
    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 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
    (二) 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三) 週轉金:最長三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