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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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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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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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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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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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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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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二)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其項目別及單位最高貸款額度如附表。
(三)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如借款人已另辦理公共設施貸款,其公共設施部分款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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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2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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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二)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其項目別及單位最高貸款額度如附表。
(三)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四百萬元,如借款人已另辦理公共設施貸款,其公共設施部分款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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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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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二) 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其項目別及單位最高貸款額度如附表。
(三)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四百萬元,如借款人已另辦理公共設施貸款,其公共設施部分款項,不在此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