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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0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二)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其項目別及單位最高貸款額度如附表。
    (三)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如借款人已另辦理公共設施貸款,其公共設施部分款項,不在此限。
    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22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二)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其項目別及單位最高貸款額度如附表。
    (三)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四百萬元,如借款人已另辦理公共設施貸款,其公共設施部分款項,不在此限。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二) 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其項目別及單位最高貸款額度如附表。
    (三)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四百萬元,如借款人已另辦理公共設施貸款,其公共設施部分款項,不在此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