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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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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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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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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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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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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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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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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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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 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以受益農民個別具名申貸,視工程進度及需要,一次或分次撥付,並將款項移轉委員會帳戶內統籌運用,如現場作業在貸款核准前已完成,或必須於施工前繳清所有配合款,應予一次付清全部核貸額。
本項貸款應以該委員會之名義開戶暫存於原貸款經辦機構,並以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總務、會計三人聯署,送請主辦機關證明後始可動支。
(二) 資本支出:除申請機械施工之各項貸款,為便於配合補助款之統籌處理時,主辦機關得經借款人同意後,洽請貸款經辦機構將款項一次撥交主辦機關外,其餘各項貸款均應於借款人辦妥借款手續後,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
(三) 週轉金: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