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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第十三點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0號令修正

    第十三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一、配合第一點修正,刪除第一款有關公共設施撥款規定。
    二、申請機械施工之各項貸款項目,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前有農機業務,協助農民機械施工,惟目前已無該項業務,爰刪除第二款有關申請機械施工貸款相關規定。
    三、本點修正後其資本支出及週轉金撥付方式已無分別規定之必要,爰修正貸款資金撥付方式一致由貸款經辦機構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
  2.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三點

    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 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以受益農民個別具名申貸,視工程進度及需要,一次或分次撥付,並將款項移轉委員會帳戶內統籌運用,如現場作業在貸款核准前已完成,或必須於施工前繳清所有配合款,應予一次付清全部核貸額。
    本項貸款應以該委員會之名義開戶暫存於原貸款經辦機構,並以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總務、會計三人聯署,送請主辦機關證明後始可動支。
    (二) 資本支出:除申請機械施工之各項貸款,為便於配合補助款之統籌處理時,主辦機關得經借款人同意後,洽請貸款經辦機構將款項一次撥交主辦機關外,其餘各項貸款均應於借款人辦妥借款手續後,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
    (三) 週轉金: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