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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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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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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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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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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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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F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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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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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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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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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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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