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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F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農民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增訂週轉金之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二年。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0號令修正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本點未修正。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