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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第十六點
  1.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9號令修正

    第十六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辦機關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檢具國民身分證、現耕土地使用證明(即土地登記謄本或公地承租、領證書或繳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主辦機關申請。但前開證明文件如主辦機關可電子查驗及提供者,得免予檢附。
    (二)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個案計畫可行性審查,簽註審核意見,於層核後,將核定案件,函送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信調查,並將核定內容(辦理地區、件數、項目、金額等)副知水土保持局;不予核定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退件予借款人。
    (三)貸款經辦機構於接到主辦機關函送之貸款申請書後二十日內,應完成徵信調查及擔保品查估,並辦理下列工作:
    1.同意案件:通知借款人簽約。並於款項貸放後二日內填製「核貸借款戶清冊」三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連同核貸函分別函送水土保持局及副知主辦機關。另將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留存以為放款依據外,第二聯函送主辦機關,第一聯退還借款人。
    2.不予核貸案件:應詳簽意見層核後,原件函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書面敘明理由轉知借款人。
    3.貸放後應依規定處理各項帳務,並於繳款期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還本繳息。
    為配合內政部推動線上查詢地籍資料取代民眾檢附地籍謄本便民服務,增列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但前開證明文件如主辦機關可電子查驗及提供者,得免予檢附。」。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0號令修正

    第十六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辦機關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檢具國民身分證、現耕土地使用證明(即土地登記謄本或公地承租、領證書或繳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主辦機關申請。
    (二)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個案計畫可行性審查,簽註審核意見,於層核後,將核定案件,函送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信調查,並將核定內容(辦理地區、件數、項目、金額等)副知水土保持局;不予核定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退件予借款人。
    (三)貸款經辦機構於接到主辦機關函送之貸款申請書後二十日內,應完成徵信調查及擔保品查估,並辦理下列工作:
    1.同意案件:通知借款人簽約。並於款項貸放後二日內填製「核貸借款戶清冊」三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連同核貸函分別函送水土保持局及副知主辦機關。另將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留存以為放款依據外,第二聯函送主辦機關,第一聯退還借款人。
    2.不予核貸案件:應詳簽意見層核後,原件函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書面敘明理由轉知借款人。
    3.貸放後應依規定處理各項帳務,並於繳款期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還本繳息。
    一、第一款刪除提供「印章」之規定。
    二、土地所有權狀無編訂使用地類別及土地變更原因等資料,造成實務上審核之困難,爰將第一款借款人應提供現耕土地使用證明中之土地所有權狀修正為土地登記謄本,俾利執行。
  3.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146號令修正

    第十六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辦機關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檢具國民身分證、印章、現耕土地使用證明(即土地所有權狀或公地承租、領證書或繳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主辦機關申請。
    (二)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個案計畫可行性審查,簽註審核意見,於層核後,將核定案件,函送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信調查,並將核定內容(辦理地區、件數、項目、金額等)副知水土保持局;不予核定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退件予借款人。
    (三)貸款經辦機構於接到主辦機關函送之貸款申請書後二十日內,應完成徵信調查及擔保品查估,並辦理下列工作:
    1.同意案件:通知借款人簽約。並於款項貸放後二日內填製「核貸借款戶清冊」三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連同核貸函分別函送水土保持局及副知主辦機關。另將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留存以為放款依據外,第二聯函送主辦機關,第一聯退還借款人。
    2.不予核貸案件:應詳簽意見層核後,原件函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書面敘明理由轉知借款人。
    3.貸放後應依規定處理各項帳務,並於繳款期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還本繳息。
    為加強貸款之管理效能,爰依實務作業需求,修正第二款及第三款審理期間,以提升審查品質。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六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 借款人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辦機關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檢具國民身分證、印章、現耕土地使用證明(即土地所有權狀或公地承租、領證書或繳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主辦機關申請。
    (二) 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五日內完成個案計畫可行性審查,簽註審核意見,於層核後,將核定案件,函送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信調查,並將核定內容(辦理地區、件數、項目、金額等)副知水土保持局;不予核定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退件予借款人。
    (三) 貸款經辦機構於接到主辦機關函送之貸款申請書後五日(無擔保放款)或七日(擔保放款)內,應完成徵信調查及擔保品查估,並辦理下列工作:
    1、同意案件:通知借款人簽約。並於款項貸放後二日內填製「核貸借款戶清冊」三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連同核貸函分別函送水土保持局與副知主辦機關。
    另將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留存以為放款依據外,第二聯函送主辦機關,第一聯退還借款人。
    2、不予核貸案件:應詳簽意見層核後,原件函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書面敘明理由轉知借款人。
    3、貸放後應依規定處理各項帳務,並於繳款期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還本繳息。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