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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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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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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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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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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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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9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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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辦機關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檢具國民身分證、現耕土地使用證明(即土地登記謄本或公地承租、領證書或繳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主辦機關申請。但前開證明文件如主辦機關可電子查驗及提供者,得免予檢附。
(二)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個案計畫可行性審查,簽註審核意見,於層核後,將核定案件,函送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信調查,並將核定內容(辦理地區、件數、項目、金額等)副知水土保持局;不予核定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退件予借款人。
(三)貸款經辦機構於接到主辦機關函送之貸款申請書後二十日內,應完成徵信調查及擔保品查估,並辦理下列工作:
1.同意案件:通知借款人簽約。並於款項貸放後二日內填製「核貸借款戶清冊」三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連同核貸函分別函送水土保持局及副知主辦機關。另將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留存以為放款依據外,第二聯函送主辦機關,第一聯退還借款人。
2.不予核貸案件:應詳簽意見層核後,原件函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書面敘明理由轉知借款人。
3.貸放後應依規定處理各項帳務,並於繳款期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還本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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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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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辦機關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檢具國民身分證、現耕土地使用證明(即土地登記謄本或公地承租、領證書或繳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主辦機關申請。
(二)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個案計畫可行性審查,簽註審核意見,於層核後,將核定案件,函送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信調查,並將核定內容(辦理地區、件數、項目、金額等)副知水土保持局;不予核定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退件予借款人。
(三)貸款經辦機構於接到主辦機關函送之貸款申請書後二十日內,應完成徵信調查及擔保品查估,並辦理下列工作:
1.同意案件:通知借款人簽約。並於款項貸放後二日內填製「核貸借款戶清冊」三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連同核貸函分別函送水土保持局及副知主辦機關。另將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留存以為放款依據外,第二聯函送主辦機關,第一聯退還借款人。
2.不予核貸案件:應詳簽意見層核後,原件函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書面敘明理由轉知借款人。
3.貸放後應依規定處理各項帳務,並於繳款期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還本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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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146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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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辦機關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檢具國民身分證、印章、現耕土地使用證明(即土地所有權狀或公地承租、領證書或繳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主辦機關申請。
(二)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個案計畫可行性審查,簽註審核意見,於層核後,將核定案件,函送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信調查,並將核定內容(辦理地區、件數、項目、金額等)副知水土保持局;不予核定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退件予借款人。
(三)貸款經辦機構於接到主辦機關函送之貸款申請書後二十日內,應完成徵信調查及擔保品查估,並辦理下列工作:
1.同意案件:通知借款人簽約。並於款項貸放後二日內填製「核貸借款戶清冊」三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連同核貸函分別函送水土保持局及副知主辦機關。另將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留存以為放款依據外,第二聯函送主辦機關,第一聯退還借款人。
2.不予核貸案件:應詳簽意見層核後,原件函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書面敘明理由轉知借款人。
3.貸放後應依規定處理各項帳務,並於繳款期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還本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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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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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 借款人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辦機關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檢具國民身分證、印章、現耕土地使用證明(即土地所有權狀或公地承租、領證書或繳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主辦機關申請。
(二) 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五日內完成個案計畫可行性審查,簽註審核意見,於層核後,將核定案件,函送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信調查,並將核定內容(辦理地區、件數、項目、金額等)副知水土保持局;不予核定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退件予借款人。
(三) 貸款經辦機構於接到主辦機關函送之貸款申請書後五日(無擔保放款)或七日(擔保放款)內,應完成徵信調查及擔保品查估,並辦理下列工作:
1、同意案件:通知借款人簽約。並於款項貸放後二日內填製「核貸借款戶清冊」三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連同核貸函分別函送水土保持局與副知主辦機關。
另將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留存以為放款依據外,第二聯函送主辦機關,第一聯退還借款人。
2、不予核貸案件:應詳簽意見層核後,原件函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書面敘明理由轉知借款人。
3、貸放後應依規定處理各項帳務,並於繳款期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還本繳息。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