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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第十九點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0號令修正

    第十九點

    耕作土地,如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者,得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依規定辦理後,函送水土保持局備查;其屬宜林地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配合不予核貸項目已於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爰刪除本點第二項規定。
  2.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383號令修正

    第十九點

    耕作土地,如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者,得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依規定辦理後,函送水土保持局備查;其屬宜林地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農委會公告之。
    因應水土保持局組織法作業,其所屬「工程所」名稱改為所屬「分局」,爰配合修正。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九點

    耕作土地,如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者,得由水土保持局所屬工程所,依規定辦理後,函送水土保持局備查;其屬宜林地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農委會公告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