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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十八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十八條

    全國農業金庫為審議授信案件,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
    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再送請董事會審議。
    前項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中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獨立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