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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十九條
  1.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67821號令公布增訂第37條之1及第37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6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第31條、第33條、第37條、第46條至第50條、第54條及第61條條文

    第十九條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
    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
    三、總經理所提經理人之聘任及解任。
    四、信用部提報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審議。
    五、業務原則與政策及各項作業規章之訂定。
    六、總經理所提年度預算案之審議。
    七、總經理執行業務及預算案之督導。
    八、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下列事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為強化董事會之職能,參酌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對於全國農業金庫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並規定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2.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十九條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
    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
    三、總經理所提經理人之聘任及解任。
    四、信用部提報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審議。
    五、業務原則與政策及各項作業規章之訂定。
    六、總經理所提年度預算案之審議。
    七、總經理執行業務及預算案之督導。
    八、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