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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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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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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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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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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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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67821號令公布增訂第37條之1及第37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6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第31條、第33條、第37條、第46條至第50條、第54條及第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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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
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
三、總經理所提經理人之聘任及解任。
四、信用部提報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審議。
五、業務原則與政策及各項作業規章之訂定。
六、總經理所提年度預算案之審議。
七、總經理執行業務及預算案之督導。
八、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下列事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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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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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
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
三、總經理所提經理人之聘任及解任。
四、信用部提報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審議。
五、業務原則與政策及各項作業規章之訂定。
六、總經理所提年度預算案之審議。
七、總經理執行業務及預算案之督導。
八、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