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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二十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二十條

    監察人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推選二分之一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為獨立監察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專業金融人員,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獨立監察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監察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各得單獨行使職權。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