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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二十一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各監察人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
    一、農業金融機構業務之稽核。
    二、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
    三、違背本法及章程之檢舉。
    四、董事會所提年度決算案之審議。
    五、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監察人會議之決議,應以半數以上監察人出席,出席監察人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出席之監察人就任何議案之表決,均不得棄權。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