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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二十二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

    全國農業金庫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重大農業建設融資。
    二、政府農業專案融資。
    三、配合農、漁業政策之農、林、漁、牧融資。
    四、銀行法第七十一條各款所列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全國農業金庫經中央銀行許可者,得辦理外匯業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