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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第十七點
  1.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13年8月20日生效

    第十七點

    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有出售電力者,借款人之售電收入款項,應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再生能源售電業直接撥入借款人與貸款經辦機構約定之還款帳戶,並於撥貸後一年內補正售電合約書。
    依再生能源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得依電業法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及公用售電業;另依經濟部能源署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函,申請設置及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生產之電能得銷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爰修正增訂借款人之售電對象包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其他再生能源售電業,並酌修文字。
  2.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1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10月12日生效

    第十七點

    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有出售電力者,借款人之售電收入款項,應由臺灣電力公司直接撥入借款人與貸款經辦機構約定之還款帳戶,並於撥貸後一年內補正售電合約書。
    一、本點新增。
    二、針對申請本貸款有出售電力之借款人,增訂售電收入之管理機制,以確保貸款經辦機構債權。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65084441號
    發文日期:
    106年07月24日
    函令摘要: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第17點規定所稱售電合約書之簽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