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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21I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 第十五點
  1.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364號令修正

    第十五點

    農(漁)會申貸本貸款時,應經其理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始得申辦。但其貸款金額為資本支出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或週轉金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供審核意見轉請農委會核定。
    將本會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農授金字第○九八五○八○一八六號函,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達規定金額以上申貸案件轉請本會核定時,應提供審核意見之規定予以納入。
  2.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375號令修正

    第十五點

    農(漁)會申貸本貸款時,應經其理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始得申辦。但其貸款金額為資本支出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或週轉金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轉請農委會核定。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186號
    發文日期:
    98年04月15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第15點有關縣(市)政府應如何核定貸款釋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