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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二點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本要點所稱存款帳戶,係指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爰於第一項增訂農業金融機構之定義規定,並將現行規定第一項移列第二項。
  2.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訂定(本要點除第十四點、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存款帳戶,係指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