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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農業金融機構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十三點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薪資轉帳戶。
    (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農業金融機構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農業金融機構;屆期未送達者,農業金融機構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一、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第一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十三點第二項第五款警示帳戶持有人於警示期間可開立薪資轉帳戶之修正,並為適當之管理,爰修正第二款增訂該帳戶為衍生管制帳戶。
    三、參考洗錢防制法第九條規定及實務執行情形,修正第三款後段,增訂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未於期限內補辦公文書資料者,農業金融機構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以兼顧限制人民權利與防杜不法規範間之平衡。
  2.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訂定(本要點除第十四點、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農會漁會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農會漁會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即補辦公文書資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