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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四點

    本要點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基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1、法院、檢察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
    2、存款帳戶屬偽冒開戶者。
    (二)第二類:
    1、屬警示帳戶者。
    2、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三)第三類:
    1、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2、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3、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4、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5、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6、短期間內密集使用農業金融機構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7、靜止戶恢復往來,且交易有異常情況者。
    8、符合農漁會信用部或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機構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第三款第六目、第八目及第九目酌作文字修正。另序文之「標準」修正為「基準」。
  2.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訂定(本要點除第十四點、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四點

    本要點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1、法院、檢察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
    2、存款帳戶屬偽冒開戶者。
    (二)第二類:
    1、屬警示帳戶者。
    2、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三)第三類:
    1、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2、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3、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4、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5、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6、短期間內密集使用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7、靜止戶恢復往來,且交易有異常情況者。
    8、符合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農會漁會信用部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