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五點

    存款帳戶依前點分類基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農業金融機構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1.存款帳戶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者,應即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農業金融機構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3.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1.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2.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3.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三)第三類:
    1.對該等帳戶進 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二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2.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之修正,將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修正為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2.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訂定(本要點除第十四點、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五點

    存款帳戶依第四點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農會漁會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1.存款帳戶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者,應即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農會漁會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3.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1.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2.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3.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三)第三類:
    1.對該等帳戶進 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二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2.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