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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六點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六點

    農業金融機構除依前點所列措施辦理外,應將已採行及擬採行之處理措施通報農漁會信用部本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總行,並於內部資訊系統中加以註記,提醒本分支機構加強防範。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訂定(本要點除第十四點、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六點

    農會漁會信用部除依第五點所列措施辦理外,應將已採行及擬採行之處理措施通報信用部本部,並於內部資訊系統中加以註記,提醒本分部加強防範。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