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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十點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十點

    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 帳戶,嗣後應依原扣押或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農業金融機構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四點第三款所列基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經農業金融機構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依前點第一項再行通報農業金融機構繼續警示者,農業金融機構應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訂定(本要點除第十四點、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點

    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 帳戶,嗣後應依原扣押或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農會漁會信用部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四點第三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經農會漁會信用部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依第九點第一項再行通報農會漁會信用部繼續警示者,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