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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三點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三點

    農業金融機構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及登記證照以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農業金融機構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有下列情形,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
    (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者。
    (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四)客戶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但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六)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且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一、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保障民眾之工作權,增訂第二項第五款但書,對於通報為警示帳戶之客戶,得為就業需要開立薪資轉帳戶,但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訂定(本要點除第十四點、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三點

    農會漁會信用部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及登記證照以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農會漁會信用部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
    (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者。
    (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四)客戶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
    (六)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且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