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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五點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五點

    由專業中介機構代為處理之交易、曾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已解除者、依第十三點第二項第五款但書申請開戶者或其他經研判具高風險之存款客戶或交易,農業金融機構除為一般性之客戶審查措施外,另應有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如下:
    (一)帳戶之開立應經較高層級主管之核准。
    (二)確認其財產及資金來源、去處之合理性。
    (三)對其存款交易實施持續監控。
    修正序文,對於依第十三點第二項第五款但書申請薪資轉帳戶開戶者,納入具高風險帳戶管理;另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訂定(本要點除第十四點、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五點

    由專業中介機構代為處理之交易、曾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已解除者、或其他經研判具高風險之存款客戶或交易,農會漁會除為一般性之客戶審查措施外,另應有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包括:
    (一)帳戶之開立應經較高層級主管之核准。
    (二)確認其財產及資金來源、去處之合理性。
    (三)對其存款交易實施持續監控。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