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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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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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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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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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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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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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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點
農業金融機構應依本要點訂定其內部作業準則,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應採取之措施、第十一點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第十六點第一項所稱預警指標之建立、紛爭處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稽核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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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訂定(本要點除第十四點、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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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點
農會漁會信用部應依本要點訂定其內部作業準則,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應採取之措施、第十一點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第十六點第一項所稱預警指標之建立、紛爭處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稽核功能等。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