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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八點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70991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八點

    農業金融機構應將第十七點所稱內部作業準則之規範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訂定(本要點除第十四點、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八點

    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將第十七點所稱內部作業準則之規範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