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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風災輔導專案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80580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莫拉克風災輔導專案貸款要點 第十六點
  1.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80號令修正

    第十六點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貸款計畫書上所指定用途。但借款人有未能依限動用之困難者,可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仍有困難者,得再申請延期動用一次,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業災情嚴重,部分災區仍陸續在清理階段,尚無法進行復耕復養,確有延期動用資金之需求,爰將申請延期動用之次數增為二次,每次期間最長三個月,即本貸款資金動用期限由現行最長六個月延長為九個月,因應實務需求。
  2.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489號令訂定。

    第十六點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貸款計畫書上所指定用途。但借款人有未能依限動用之困難者,可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