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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風災輔導專案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80580號
    生效日期:

最新修訂

第五點

本貸款之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由貸款經辦機構覈實貸放。
本貸款金額得不併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三項有關每一借款人申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歸戶餘額計算。

第六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貸款案件,不受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第二項有關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專案農貸轄區之限制。

第十六點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貸款計畫書上所指定用途。但借款人有未能依限動用之困難者,可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仍有困難者,得再申請延期動用一次,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