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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5507108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530號訂定

    第四點

    受委託機構應聘僱具有實際催收經驗,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而領有合格證書者,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之人員:
    (一)曾犯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相關暴力犯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或有其他債信不良紀錄尚未了結者。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五)違反本要點而離職,並經農會漁會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