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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5507108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 第七點
  1.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530號訂定

    第七點

    受委託機構為承辦受託事務之需,須具有完備之電腦作業處理設備,並須安置專業錄音設備與電腦系統進行整合,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其錄音紀錄至少應保存半年以上。
※查無相關函令